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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刑事案件是越和公检法沟通结果越好吗



林子淇 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

在我的辩护生涯中,有过只是提交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没有申请检察官听取意见就无罪释放的案例,也有过和检察官面谈/电话沟通半小时检察官还是要批捕或者起诉的案例。
 
可见至少在大部分案件中是否批捕或起诉,检察官如何决定,与律师与检察官进行的是口头沟通还是书面沟通无甚关系。
 
公安和法官也是类似的,正常来说,就某个具体的案件,公检法如何决定,证据因素占了60%,法律和法理占了30%,其他因素(含非犯罪构成的出罪事由)占10%
 
如何处理一个案件,他们心里明镜儿似的。
 
而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做无罪辩护时负责从证据、法律和法理等角度论证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符合犯罪构成,是否有其他出罪事由;或者做量刑辩护时负责从上述角度论证该案有何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理。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同样的话,律师用口头语言表达出来一定会比书面表达更容易让公检法接受。事实上,对于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对文字的接受能力与对口头语言的接受能力是一样的,甚至文化水平或专业水平越高的人,对文字的接受能力会越好。因为大部分人说话的时候是非常口语化的,一句话往往分成几句话来说。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听众不那么容易听到重点;而文字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和反复修改出来的“成品”,更加简洁、要点更加突出,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受众能够更加一目了然地了解情况。
 
如果文书像一个瓷器,相比之下,口语就像一个毛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个问题,公检法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有时就是否采纳律师的观点一事,经办人需要再告知领导,让领导进行决策或集体决策。律师提供书面材料,便于公检法内部传递及讨论。
 
综上,很难证实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庭审之外的口头辩护普遍具备很大的价值。

二、关于口头沟通的时长和频率

沟通,其实是一件耗神的事,而且很多人,其实并不那么喜欢沟通,尤其是和不同的人沟通。就像脱口秀演员庞博说的,中年男子为什么下班之后开车回到家里的停车场,都不想上去,还要在车里抽根烟才上去?很多员工为什么那么喜欢上厕所?因为很多人会觉得,只有那几分钟,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时间。因为那几分钟,不用和别人沟通,只用和自己沟通。
 
所以沟通尤其是过度沟通,是非常让人疲劳的。
 
这让我反思:刑事律师,反复地和公检法沟通,沟通很长时间,经常性地沟通有没有必要?必要性在哪里?
 
我相信公检法人员之所以能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智商至少是正常的,平均智商甚至比人类的平均智商还要高一些,也会阅文读字,有一定文化水平,正常情况下不会听不懂/看不懂律师的话,不管他/她是第几次听到/看到这句话。也就是说公检法人员不会因为律师对同一句话的反复强调而加深对这句话的理解,因为在他/她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他/她已经全部理解了。
 
律师的话就是大白话,哪怕是书面语都是非常通俗易懂的,辩护不是出语文的阅读理解题,更不是出英语的阅读理解题,要公检法选ABC。
 
需要猜的,有歧义的,不是辩护,那叫作死。专业的刑事律师不可能那样做。
 
当一个人已经完全听懂了另一个人的话,就只有接受不接受对方观点的问题。所以要进一步考量的是,反复地强调某个观点是否会提高公检法对于该观点的接受程度。
 
俗话说:“好话不说第二遍。”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某人认为其他人说的话有道理、意见可采纳,那么很可能在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就已经考虑采纳了,所以对同一个主体说的同一句话,很容易从第二次开始变得没有意义,除非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基于大部分人都不喜欢啰嗦的人,所以如果是同一句话反复地说,换着花样说,可能不仅没有效果,还会有反效果。
 
因为即便说的人已经换着花样说,难道听的人听不出那是同一句话?所以律师可以说话,但是不能反复地说同一句话,在与公检法沟通时,在确保对方能听清/能理解的前提下,一个观点、一个论据只说一次,是基本的素养。而如果公检法对于某个观点、某个论据认为有价值,正常情况下,他/她会主动问的,律师也有机会进一步“发挥”。甚至,如果有文书,公检法还可以再看一遍。
 
需要正视的一件事是:律师想不想和公检法沟通不是第一位的,公检法想不想和律师沟通才是第一位的。绝大部分公检法人员是会和律师就具体个案进行沟通,但一般来说,这种沟通在他们心里是有计时表的,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他们也是非常可能会有情绪的。
 
如果律师说的话让公检法人员认为有价值,他们的职业素养会把他们的这一点点情绪化解掉。但如果律师一直反复地说同样的话,那么这些话可能不仅起不到作用,这个律师在公检法人员心里的印象还很可能会变差。

三、关于沟通的内容

律师和公检法沟通什么?一是案情和证据,二是法律,三是其他情况。


关于案情和证据

 


公检法已经知道的案情不用过分沟通,因为就这部分案情,他们能看到的材料比律师能看到的材料还要多。所以如果律师能问到多一点案情,那沟通还算是有收获;如果不能,必要性就没有很明显。 


一般来说,律师要跟公检法重点沟通的是,公检法可能不知道但是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的“案情”,也就是公检法很可能忽略了的导致案件无罪或者从宽的情况(尤其是证据)。



关于法律

 


如果律师认为公检法与律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且律师有一定的论据可以支撑自己的观点,或许可以通过分析打消公检法的疑虑,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就这些问题多做沟通,努力让公检法采纳自己的观点。 
这类沟通最好有书面材料,一方面是方便公检法保存资料备查;另一方面是方便公检法更直观地了解案件。


关于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公检法大概率不会关心,譬如当事人家里几口人,是否婚配,是否上有老下有小,资产多少(非企业家的资产公检法不关心,企业家的资产可能会关心)……因为公检法只做公检法的事,95%以上的公检法人员并不认为这些情况跟案件或者跟他们本身有什么关系,法律也并未规定他们要对这些情况予以考虑。比较特殊的是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的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当事人家中存在特殊情况,律师也可以和公检法沟通,但特殊情况的范围是很小的,也就是假如要通过家庭“惨况”来获得公检法的同情,那么这个家庭必须比90%以上的家庭都“惨”才可以。因为正如一句老话所说的:“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人家里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难处,每个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家属几乎都会和公检法说自己的难处,公检法却不可能因此对所有人从宽,他们的同情心和耐心都是有限的,只会给予小部分人。


四、过度沟通的风险

不只是律师想从公检法处得到消息,在有些案件中,公检法尤其是公安也会想从律师处得到消息。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公检法和律师的分歧,律师要努力去打消公检法的疑虑,但如果律师认为这个疑虑是不可能打消的,就要慎言,因为这种情况下,律师多说话可能不仅打消不了公检法的疑虑,反而会加深公检法的疑虑。
 
这跟写政治主观题不一样,写政治主观题的策略是:一定对的观点要写在前面,写完了再考虑要不要写一些其他的,因为写的观点不正确也不扣分。律师和公检法沟通更像是参加问答节目,问答节目大都是抢答题或选择题,答对/选对有分,答错/选错扣分,所以律师要先做好知识储备,做选择的时候也要慎重,以免过犹不及。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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